產品分類
PRODUCT CLASSIFICATION核輻射環境質量評價的一般規定
The general regulation for environmental radiological assessment
(GB11215-89 1989-03-16實施)
本標準規定了核輻射環境質量評價的一般原則和應遵循的技術規定。適用于進行核輻射質量評價的企、事業單位,包括:核然料循環境系統的各個單位;陸上固定式核動力廠和核熱電廠;擁有生產或操作量相應于甲、乙級實驗室(或操作場所)并向環境排放放射性物質的研究、應用單位。
(1989年3月16日國家環境保護局批準 1990年1月1日實施)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核輻射環境質量平價的一般原則和應遵循的技術規定。目的是提高核輻射環境質量平價工作的科學性改善環境質量,保證公眾的輻射安全。
本標準適用于應進行核輻射環境質量評價的企、事業單位,這類單位包括:
A.核燃料循環系統的各個單位;
B.陸上固定式核動力廠和核熱電廠;
C.擁有生產或操作量相應于甲、乙級實驗室(或操作場所)并向環境排放放射性物質的研究、應用單位。
2 術語
2.1環境質量
一般是指在一個具體環境內,環境的總體或某些環境要素(大氣、水質、土壤、生態等)對人群的生存、繁衍以及社會經濟發展的適宜程度。是反映人類的具體要求而形成的對環境評定的一種概念。環境質量的優劣標識環境遭受污染的程度。
2.2環境質量評價
按照一定的評價標準和評價方法對一定區域內的環境質量進行估評和預測。按時間因素可分為環境質量回顧評價,環境評價現狀評價和環境影響評價(預測評價)。
2.3環境影響評價
在一項工程動工興建以前對它的選址、設計以及在建設施工過程中和建成投產、退役后可能對環境造成的影響進行分析、評估和預測。
2.4核輻射環境質量評價
按照劑量標準和*化原則對釋放到環境一定區域內的放射性物質對環境質量的影響進行評定和預測。
2.5源項
釋放到環境中的放射性污染物的數量、成分以及物化形態。
2.6環境監測
間斷或連續地測定環境中污染物的濃度,觀察分析其變化和對環境影響的過程。
2.7生物監測
利用生物個體、種群或群落對環境污染或變化所產生的反應,闡明環境污染狀況,從生物學角度為環境質量的監測和評價提供依據。
2.8指示生物
不同生物對環境因素的變化都有一定的適應范圍和反應特點。生物的適應范圍越小,反應越典型,對環境因素的指示越有意義。
2.9放射性污染指示生物
對放射性污染比較敏感的指示生物。該種生物對某種或某幾種放射性核素具有很高的濃集因子,而且伴隨有某些特征生物學指標的變異。
2.10環境監測質量保證
保證環境監測數據可靠性的全部活動和措施。其目的是為了避免由于錯誤的監測數據造成環境保護的失誤。
2.11劑量當量
組織中某點處的劑量當量H是D、Q和N的乘積,見式(1)所示:
H = DQN ........................(1)
式中: D──吸收劑量;
Q──品質因數;
N──其他修正因數的乘積1)。
注:1)目前放射防護委員會(ICRP)N=1。
2.12有效劑量當量He
當所考慮的效應是隨機效應時,在全身受到非均勻照射的情況下,受到危險的各組織的劑量當量與相應的權重因子的乘積的總和,見式(2)所示:
式中:HC──有效劑量當量;
HT──組織和器官T所受的劑量當量;
WT──權重因子。
2.13集體劑量當量S
受照群體的個人群組平均每人所受劑量當量Hi(全身或任一特定器官或組織的劑量當量)與各組織成員數Ni的乘積的總和,見式(3)所示:
2.14關鍵人群組
從某一給定實踐受到的照射在一定程度內是均勻的且高于受照射群體中的其他成員的人群組,稱為關鍵人群組。它們受到的照射可用以量度該時間所產生的個人劑量的上限。
2.15關鍵核素
在某一給定實踐所涉及到的各種照射途徑中,就對人體照射來說,其中的某一種核素比其他的核素有更為重要的意義時,稱作關鍵核素。
2.16關鍵照射途徑
在某一給定實踐所涉及到的各種照射途徑中,就對人體的照射來說,其中的某一照射途徑比其他的照射途徑有更為重要的意義時,稱為關鍵照射途徑。
2.17大氣穩定度等級
在污染氣象學中,表征大氣湍流擴散狀態的一個基本系數。
2.18混合層高度
在污染氣象學中,地面上空某一給定區域污染物可發生混合的垂直距離。
3 評價范圍與評價子區
3.1評價區域
第1章所列的A、B類各單位應以主要放射性污染物排放點為中心,半徑80KM范圍作為評價區域。
3.1.1評價半徑的圓心應以向環境釋放放射性的主要排放點為中心來確定。
3.1.2核電站以及核燃料循環的大、中型企業以80KM半徑為評價范圍。
3.2評價子區
3.2.1子區劃分原則:評價子區應以釋放到環境中的放射性核素的運輸途徑(氣途徑,水途徑),結合單位所在地的環境特性來劃分。
3.2.2子區劃分方法:在評價范圍內安一定距離劃分同心圓,再按16個方位劃分扇形區,兩相鄰同心圓與兩相鄰方位線圍成小區域作為評價子區。
4 評價的劑量基本標準、指標和方法
4.1核輻射環境質量評價的劑量評價的劑量基本標準
4.1.1根據《輻射防護規定》中對公眾成員的年有效劑量當量的基本限值,核輻射環境質量評價的劑量基本標準規定如下:
全身為1MSV(某些年份允許5MSV/A)。
4.1.2第1章中所列的B類單位,其預示的關鍵組個人平均有效劑量當量,在正常工況下不得大于0.25MSV(25MREM);第1章中所列的A、C類單位在使用劑量基本標準時,要考慮合理的分配份額。
4.3評價方法
4.3.1把環境的輻射減到可合理達到的zui低水平是核輻射環境評價和管理的基本原則,應貫穿在整個核輻射環境質量評價工作中,特別是評價結論的分析和建議中。
4.3.2核輻射環境影響評價系預斷評價,應選用合適的模式和參數以模式估算正常工況和事故工況下4.2條所述的兩種劑量的量值。
4.3.3核輻射環境質量現狀評價應以模式計算為主,并結合環境監測資料估算正常工況和事故工況下4.2條所述的兩種劑量的量值。
4.3.4退役核設施的核輻射環境影響評價內容,應包括核設施拆除過程和核設施封存后的輻射環境質量評價。前者采用4.3.3所述方法估算劑量;后者采用4.3.2所述方法估算劑量。
4.3.5對核電站的環境影響評價,應按照核電站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內容和格式的規定執行。
5基礎資料
5.1概況
5.1.1概述單位名稱、用水來源、職工人數、主要原料、主要產品、生產規模。
5.1.2概述單位的主要設施及其位置,提供單位總平面布置圖(含生活區)。
5.1.3概述與放射性物質排放、處理、貯存有關的主要設施和主要工藝。
5.2放射性廢物處理設施
5.2.1概述氣態、液態和固態放射性廢物處理系統的主要技術參數,處理凈化能力,提供三廢處理工藝流程圖。
5.2.2列表給出液態、氣態、固態放射性廢物產生量、貯存量和排放量。
5.3放射性物質的運輸
5.3.1應給出運輸放射性物質的種類、形態、總量、活度(或比活度)、包裝方式、裝運路線等資料。
5.3.2提供放射性物質卸載后車輛的殘留放射性的測定數據、沾污狀況、沿途居民受照時間及人數的資料。
5.4固體廢物貯存場(庫)和液體廢物貯存罐
5.4.1概述廢物設計貯存場或庫的位置,建筑面積,貯存方式,與生物圈隔離的程度。
5.4.2概述固體廢物的收集包裝、埋藏和貯存情況。
5.4.3概述臨時廢物(庫)場的位置,周圍地域的環境特點,廢物中核素成分和數量。
5.4.4提供廢物貯存(庫)場和(或)液體廢物貯存大罐壽命及其周圍土壤、巖石對核素滯留影響和典型分析結果。調查和分析放射性物質可能滲漏的情況。
5.5區域自然環境
5.5.1地形
5.5.1.1簡介單位周圍的地形,地貌特征,提供必要的地形圖。
5.5.1.2提供單位的區域圖,標出單位排放點位置及其距居民點的距離。
5.5.2水文
5.5.2.1必須調查和收集廢水受納水體的水文學和水力學參數,包括河流、河深、河道分布、水力坡度、水溫、流速、流量(平均月流量、全年枯水期、豐水期的流量)、泥沙含量等資料。
5.5.2.2對有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單位,評價中必須至少收集5KM范圍內地下水分布狀況以及水位、流速、流向、流量的資料。
5.5.2.3提供廢水受納水體的主要水化學特征(水質分類、PH值、硬度、化學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溶解氧(DO)、硫酸根、碳酸根等)的有關資料。
5.5.3氣象
5.5.3.1收集單位所在地氣象概況資料,包括年均、月均氣溫、濕度、降水量以及數年中氣溫、濕度、降水量的值變化資料。
5.5.3.2至少應收集一年以上的單位附近或當地氣象臺(站)的地面逐時觀測資料,按照帕斯奎爾天氣類型分類方法列表給出16個方位、不同大氣穩定度條件下、長期的平均風速、風向的聯合頻率。
5.5.3.3提供風玫瑰圖和降水風玫瑰圖。
5.5.3.4給出不同大氣穩定度下混合層高度的資料。
5.5.3.5對需要進行事故工況下劑量估算的單位,應給出事故時的氣象參數。
5.6區域社會環境
5.6.1人口分布
5.6.1.1列表給出各評價子區的人口數、人口增長率和規劃人口數,以及相應的各年齡組(嬰兒(小于1歲)、幼兒(1-4歲)、少年(5-15歲)、成人(大于16歲)的人口數。
5.6.1.2在適當比例尺的地圖上標出10-15KM范圍內的重要城鎮、工礦企業和水域娛樂場所(游泳、釣魚)等;標出評價范圍內10萬人口以上城市、自然保護區、風景旅游區、療養區的位置。
5.6.2生態資源
5.6.2.1圖示標出單位邊界、水源分布、森林、植被、農田、水利設施,交通線路和公元等。
5.6.2.2必須收集評價范圍內陸生和水生生物的種類、數量、生長期和銷售地域和數量等資料。應給出陸生作物(糧食、蔬菜、瓜果類、動物飼料),主要水生生物(魚、蝦、食用藻類)單位面積產量、總產量、銷售地域和數量。
5.6.2.3應收集評價范圍內主要家畜、家禽(豬、牛、羊、雞、鴨)的商品提供(肉、奶、蛋)、銷售地域和數量。
5.6.2.4對放射性碘排放量較大的企、事業單位,必須對周圍供奶家禽飼料來源、品種、日消費量和產自評價范圍內的份額進行調查。
5.6.2.5應提供評價范圍內各年齡組人群對上述產品的年消費量及其產自評價范圍內的份額。
5.6.3土地和水資源利用
5.6.3.1提供評價范圍內現有土地利用狀況以及規劃土地利用狀況的統計資料。必要時應收集對土地利用狀況的歷史變遷資料。
5.6.3.2概述評價范圍內的水系分布,調查單位附近水系的人工利用狀況。
5.6.3.3收集5KM范圍內居民飲用水源分布、水位、飲水人數、飲水量等資料。
5.6.3.4收集評價范圍內農田、森林、牧場灌溉用水來源、水量,灌溉作物種類、面積等資料。
5.6.3.5收集評價范圍內動物飲用水來源、飲水量的有關資料。
5.6.3.6在適當的圖上標出排污溝、廢物排放口、廢物庫的位置。概述評價范圍內的水體(地表水、地下水)污染概況,主要污染物及其數量。
6 源項
6.1氣態、液態流出物和固體廢物
6.1.1氣態流出物
6.1.1.1提供正常工況下氣態流出物流量、核素成分、物化形態、年產生量和年排放量。
6.1.1.2提供事故工況下,氣態流出物的核素成分、物化形態、釋放方式、持續時間、釋放量。
6.1.2液態流出物
6.1.2.1提供正常工況下,液態流出物量、濃度(范圍和均值)、核素成分、年產生量、年排放量。
6.1.2.2提供事故工況下,液態流出物核素成分、釋放方式、持續時間、釋放量。
6.1.3固體廢物
6.1.3.1列表給出固體放射性廢物的種類、數量、活度或比活度。
6.2流出物監測
6.2.1一般規定
6.2.1.1取樣分析監測方法應采用標準方法或經實踐檢驗過的成熟方法。
6.2.1.2描述監測裝置及其性能(探測限、能量相依性、測量方法、刻度方法、流量、效率等)。
6.2.1.3測定儀器采用國家計量傳遞系統發放的標準源或經有關計量單位核定的標準源標定,以保證有足夠的準確度。
6.2.2監測要求
6.2.2.1在核實施運行時,氣態流出物煙囪和液態流出物主要排放口的監測應采用連續取樣(或累積)監測,其zui小探測限應滿足核輻射環境質量評價的一般要求。
6.2.2.2煙囪監測取樣頭的設計和安裝應考慮氣流流速、取樣代表性、氣載放射性粒子的吸附等因素。
6.2.2.3液態流出物連續取樣(或累積)監測中應考慮水流速度,取樣代表性和探測器的交叉沾污等因素。
6.2.2.4提供氣態流出物各監測點的位置、監測頻度、核素及其年釋放率。提供采樣頭設計示意圖。 6.2.2.5提供液態流出物各監測點的位置,監測頻率、核素成分及其年排放率。
7 環境監測
7.1一般規定
7.1.1應按照環境質量評價的要求制訂環境監測計劃。
7.1.2制訂環境監測計劃應充分利用本單位運行前的本底資料,充分考慮到廠址的大氣和水傳輸途徑的特點,盡可能做到科學上先進,技術上合理,經濟上核算,體現環境監測的*化。
7.1.3監測介質應以空氣、水、土壤和食用動植物(陸生和水生)為主要介質、結合評價的需要可適當擴大。
7.1.4監測點的布置應體現“鑒別監測”(來源于本單位以外同種核素對人體的劑量貢獻為zui小)和“三關鍵”(關鍵核素、關鍵途徑和關鍵人群組)的原則,以保證監測數據的可用性。
7.1.5監測頻度應根據放射性核素的半衰期、環境介質的穩定性、污染源的特性、核素在環境中的遷移規律來具體確定。
7.1.6采樣、監測分析方法應采用標準方法或國內成熟方法,其zui小探測限應保證至少低于相應的排放限值的十分之一。
7.1.7在環境監測的全過程中(從采樣到給出結果)必須實行質量保證。質量控制樣品的數量應不少于樣本總量的10%。
7.1.8對環境監測的原始數據和監測結果必須按規定的統一格式整理,建立檔案,長期保存。
7.2輻射本底資料
7.2.1對大、中型核企業必須提供運行前的天然貫穿輻射水平和主要環境介質中重要核素含量的本底資料。為使調查結果能反映出本底的變化規律,至少應獲得兩年的調查數據。
7.2.2提供核設施運行后逐年的照射量率和主要環境介質中重要核素含量的變化資料。提供核設施運行時環境監測對照點的位置。
7.3監測技術
7.3.1采樣監測
7.3.1.1給出實驗室所采用的分析方法,描述測量裝置及其性能(探測限,能量相依性等)。
7.3.1.2提供分析測量的樣品名稱,取樣量、采樣地點、頻度、樣品數目、核素及其濃度(范圍、均值、標準、誤差)。
7.3.2就地監測
7.3.2.1描述所使用的測量儀表、裝置及其性能。
7.3.2.2提供監測點分布及其監測結果,繪制必要的圖表。
7.3.3生物監測
7.3.3.1描述所采用的放射性污染指示生物的名稱及其對污染物的反映特性。
7.3.3.2提供放射性污染指示生物的檢驗結果。
8 劑量評價
8.1正常工況下放射性物質釋放的環境影響
8.1.1照射途徑
8.1.1.1氣途徑
氣態流出物的浸沒外照射(、)和地面沉積外照射;吸入污染空氣的內照射;氣載流出物經食物鏈轉移途徑的內照射。
8.1.1.2水途徑
岸邊照射;污染水域的水浸沒照射;飲用污染水產生的內照射;食用污染水中水產品的內照射;食用污灌作物的內照射。
8.1.1.3其他途徑
A.固體廢物:固體廢物的外照射及其他途徑的照射;含放射性物質的廢料的再利用。
B.放射性物質的運輸。
8.2事故工況下放射性物質釋放的環境影響。
8.2.1概述本單位發生的放射性釋放到環境的事故,事故分類、事故排放方式、事故持續時間。列表給出釋放到環境的核素成分,狀態及其總量。
8.2.2分析各類事故發生的頻度、照射途徑以及造成的損害環境的后果(包括生態損害后果)。
8.3測量估算
8.3.1氣途徑
8.3.1.1結合本單位自然環境特點和氣象條件,選用合適的大氣擴散模式和環境轉移參數,估算地面沉積率、大氣擴散因子。
8.3.1.2采用年平均氣象條件,估算正常運行工況下放射性物質釋放經氣途徑造成的個人年有效劑量當量、集體年有效劑量當量。
8.3.1.3對事故工況下放射性物質釋放經氣途徑的劑量估算,應采用事故時氣象參數或本地區短期zui不利于擴散的氣象條件,根據事故排放方式,選用合適的擴散模式,估算zui大個人有效劑量當量、集體有效劑量當量。
8.3.2水途徑
8.3.2.1結合單位所在地水體的特點,選用合適的擴散模式,提供廢水受納水體的稀釋因子和有關參數。必要時給出水體中主要核素的沉積因子。
8.3.2.2采用廢水受納水體年平均流量,計算放射性核素在不同河段水體中的平均濃度,估算核設施正常運行工況放射性物質釋放經水途徑造成的人群組年有效劑量當量。
8.3.2.3根據當地水域得的水生物資源,結合照射途徑,選用合適的計算模式,生物濃集因子和有關參數,估算廢水受納水域中有意義的水生動、植物體內重要核素的濃度和輻照劑量。
8.3.2.4采用事故性液態排放的受納水體水溫調查資料,計算放射性核素在不同河段水體的平均濃度,估算核設施事故工況下放射性物質釋放經水途徑造成的人群組的有效劑量當量。
8.3.3其他途徑
8.3.3.1固體廢物
A.根據本單位固體廢物收集、貯存、運輸的實際狀況,估算固體廢物對人所致的外照射劑量。
B.固體廢物經淋溶或其他過程可能進入環境介質和地下水的,應估算其對人所造成的劑量。
C.估計由含放射性物質的廢料(鈾、釷廢礦石、廢渣、煤灰渣等)的再利用對人所造成的劑量。
D.提供含放射性物質的廢料中的核素成分、zui大比活度、利用方式、計算模式和劑量轉換因子。
8.3.3.2放射性物質的運輸
估算放射性物質運輸過程對人產生的外照射劑量。
8.3.4劑量估算結果的表征
8.3.4.1按照8.3.1、8.3.2所列的各種途徑,匯總給出氣途徑、水途徑和其他途徑對公眾成員中關鍵人群組的年平均有效劑量當量。
8.3.4.2按內、外照射的有效劑量當量,匯總給出本單位正常運行工況和事故工況下放射性物質釋放對公眾成員中關鍵人群組的年有效劑量當量。
8.3.4.3給出評價范圍內集體有效劑量當量。
9 評價結論和建議
9.1按照國家規定的核輻射環境劑量基本標準,結合本單位合理的分配份額,對8.3.4劑量估算結果進行分析評價。分析并預測核輻射環境質量的發展趨勢,作出本單位核輻射環境質量的結論。確定關鍵人群組、關鍵核素、關鍵照射途徑。
9.2應對8.3.4估算的劑量結果與本地區天然本底輻照劑量進行比較。
9.3依據把環境的輻射照射減到可合理達到的zui低水平的原則,提出適合于本單位的劑量管理目標值,進行環境治理的*化分析。
9.4在充分搜集國內外同類型單位核輻射環境管理、核輻射環境影響評價資料的基礎上,通過8.3.4劑量估算結果分析,應找出本單位污染環境的主要途徑及管理上的薄弱環節,提出明確的環境治理對策和加強管理的有效措施以及核輻射環境治理工程上的建議。
9.5通過事故環境影響的分析,應提出減少和防止事故的預防措施,制定切實可行的事故應急環保措施。
10 核輻射環境質量評價工作的管理
10.1對擬建核設施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應按國家基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編制要求和審批程序進行。
10.2大、中型核設施退役前應編制退役設施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經主管部門環保機構審核簽署意見后,報國家環境保護局審批,同時抄報核設施所在地的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小型核設施的退役環境影響報告,報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審批。
10.3對已批準投產的操作放射性物質的企事業單位,有本單位組織或委托有資格承擔核輻射環境評價工作的單位編制核輻射環境質量現狀評價報告,定期報給環境保護部門和本系統上級環境保護機構。
10.4根據國家經濟建設和全國環境規劃的需要,國家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部門有權要求國家各主管部門環保機構提交本系統的核輻射環境質量評價報告。各系統主管部門應負責組織實施并提交報告。
10.5國家各主管部門的環保機構,有權要求其所管轄的各營運單位提交本單位的核輻射環境質量評價報告。各營運單位的主管部門應負責組織實施并提交報告。
附錄A 評價指標的附加說明(補充件)
A1對向環境釋放放射性碘和稀有氣體和核設施和放射性操作場所,除本標準4.2條所列的評價指標外,尚需考慮甲狀腺和皮膚的器官、組織劑量,不應超過GB8703《輻射防護規定》中對公眾成員的器官、組織所規定的劑量限值。
A2對大、中型核設施的環境影響評價除估算本標準4.2條所列的量值外,還要預測設施對生態系統,社會經濟、文化古跡、自然保護區、旅游風景區、溫泉療養區等的影響。應重視對生態系統的影響分析,特別要注意分析那些可能造成環境不可逆轉的有害影響,評價可能采取的減緩有害影響的工程措施及其效能。
A3對核電站的環境影響評價,應考慮化學污染物和溫排水的環境影響分析,其評價標準按國家相應的有關規定執行。
附錄B 個人有效劑量當量的附加說明(參考件)
對單個器官的照射劑量,應按照器官相應的對危險度權重因子WT與組織或器官的年劑量當量HT(mSv)積求和,即,WT的取值見表B1。
表B1 器官的相對危險度權重因子
組織或器官 WT
性腺 0.25
乳腺 0.15
紅骨髓 0.12
肺 0.12
甲狀腺 0.03
骨表面 0.03
其余組織 0.30
全身 1.00
注: 1) 指其余五個接受zui高劑量當量的組織或器官, 每一個的相對危險度權重因子WT 取0.06, 所有其他剩下的組織所受的輻射可忽略不計。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局和核工業部提出。
本標準由中國原子能科學研究院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劉書田、謝建倫。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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